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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解决纠纷 | 合同条款歧义引纠纷,法官调解即履行
作者:梁艳  发布时间:2020-07-15 10:27:53 打印 字号: | |


原告广西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玉林营销部按照合同的约定为被告梁某供送木地板及辅料并安装完成后,被告卢某却只向原告支付了部分货款,剩余货款8572.63元迟迟不愿支付。为此,广西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玉林营销部将卢某告上了法庭,法官经详细了解后才知道是合同条款歧义惹的祸。

案情简介

2019年广西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授权原告广西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玉林营销部代理办理与被告卢某之间的售卖木地板业务事宜。2019年3月9日,被告与原告签订了一份《产品订购协议》,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置产品名称为“二翅豆”的地板和相关辅料,并让原告辅以安装工作  ,因实际安装地板时面积和安装工作还会有变动,故双方约定最后货款费用按实际用量来结算。2019年12月5日,原告依照合同约定向被告供送货物及辅料至被告住所地,以上货物的质量均由被告检验认可,被告确认无误后在送货单上予以签字。后被告与原告方协商退货了部分商品。原告按照合同约定为被告供货及完成安装工作后,经结算被告应当支付相应货款及安装费用共计49070.68元,扣去双方均认可的退货款项1537.37元,以及原告赠送3平米的“二翅豆”地板款1560元,被告还应向原告支付货款及安装费用共45973.19元,但迄今为止,原告仅收到被告支付的定金10000元和二期款27400元,剩余货款8572.63元被告迟迟不愿支付,在原告职工的多番催促下,被告仍然拒绝履行支付义务。

法官在接到本案以后,积极联系被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被告在接到法院的通知后,立马到法院领取了法律文书。法官见被告如此配合,就联系双方进行庭前调解。

庭前调解中,法官询问了被告迟迟未支付剩余汇款的原因,原来双方签订的《产品订购协议》第六行写了一个“满30平方赠送3平方”的条款,被告认为按照条款的约定,自己购买了六十多平方的地板,应该送六个平方,按此约定仍应扣去赠送的3平米地板款1560元,剩余货款只需支付7012.63元。原告对此辩解:“如果是可以累加的,应该是写每满30平方送3平方,我们一个客户就是送3平方而已。”

双方因合同条款歧义都争执不下,法官耐心地与双方进行沟通,并表示此条款确实有歧义,但是根据交易习惯以及常人理解的思维,被告卢某的说法比较切合实际。在法官耐心细致的调解下,原告与被告愿意各退一步,并达成了调解协议,即原告愿意减少1000元的货款并放弃利息,被告当庭向原告支付了7572.63元的货款,此次因合同条款歧义引发的纠纷最终得以化解。

法官释法:人民法院在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时,经常会碰到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情况。合同的条款应当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达成的协议,但是在实际中受预见能力、语言表达、利益维护等因素影响,合同双方当事人对具体条款和用语产生争议,需要法官通过合同解释予以明确。在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基础上,应对各类解释方法进行分析,了解其不同功能价值,确定相互之间的逻辑运用关系。对争议条款的合同解释,应以合同所使用的语句所表达的文义解释为基础,结合合同文本的相关条款,通过整体解释明确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并借助合同目的解释进行判断印证,同时还要以交易习惯、诚实信用、公平原则等确定争议条款的真实含义,平衡各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冲突,确保公平合理地认定合同内容。

 


 
责任编辑:李晓梅